標簽:亞洲國家
1、商標法律構成:1931年7月7日生效的伊朗商標法;1958年7月15日生效的專利與商標條例;與商標有關的刑法適用條款:刑法第99條、100條、244條和249條。伊朗屬大陸法系,商標注冊基于申請在先原則。
2、伊朗保護商品商標、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,彩色商標也可以申請注冊。
3、伊朗采用的商品分類與國際商品分類相同,即34個商品類別。此外還存兩個增加的類別,一個是第35類,它包括了所有的服務商標;另一個是第36類,所有不屬于1-35類別的商品和服務,均可以歸于第36類。
4、伊朗是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,也是馬德里協(xié)定成員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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