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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簽:申請書式
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(wù)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《關(guān)于修改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〉的決定》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》的規(guī)定,申請人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,應(yīng)當按照商標局、商標評審委員會制定公布的文書格式填寫申請文件,以紙質(zhì)方式提交的文件材料,應(yīng)當打字或者印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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